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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范围: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2.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16条(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15条(2002年11月22日)。
3.办理程序、条件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
(1)有固定的生产场所,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质量必须符合种质标准;
(3)有专业技术人员;
(4)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5)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承办人姓名:赵西才 电话:8314960
7.受理窗口首席代表姓名:沈建国 电话:831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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