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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内河渔业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港籍内河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
第三条 山东渔港监督局负责我省内河渔业船员发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承担甲类适任证书的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的考试发证工作。
第四条 内陆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类适任证书的船长、轮机长及丙类适任证书机驾长的考试发证工作。
(一)船舶吨位30总吨及以上或主机总功率45千瓦及以上的船舶应当配备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
(二)船舶吨位10至未满30总吨或主机总功率18至未满45千瓦的船舶应当配备船长、轮机长;
(三)船舶吨位未满10总吨或主机总功率未满18千瓦的船舶应当配备机驾长。
甲类适任证书适用于船舶吨位30总吨及以上或主机总功率45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船舶吨位10至未满30总吨或主机总功率18至未满45千瓦的船舶;
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船舶吨位未满10总吨或主机总功率未满18千瓦的船舶。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2010年前申请丙类适任证书可以放宽至小学以上文化水平;
(六)申请初级考试的应当在相应渔业船舶上工作满12个月;申请同一等级高一级职务,以及申请高一等级相同职务的,应当实际担任原职务满6个月。
(七)申请甲类适任证书的应当接受不少于120学时的专业培训;申请乙类适任证书的应当接受不少于90学时的专业培训;申请丙类适任证书的应当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专业培训。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于考试之日前5天向考试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考试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三)由医院出具的12个月以内检查的《渔业船员体格检查表 》(附件二);
(四)申请高一级适任证书的须交存原《内河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适任证书》;
(五)申请初级考试的须交验《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 》;
(六)申请人最近正面半身免冠二寸白底彩色照片4张。
第十条 考试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参加考试的决定,对合格的签发准考证。申请人凭准考证按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参加相应科目的考试:
申请甲类适任证书船长、大副:船舶驾驶、内河船舶避碰规则、职务与法规。
申请甲类适任证书轮机长、大管轮:船舶动力装置、船舶辅机与轮机管理、船舶电气。
申请乙类适任证书轮机长:船舶动力装置、船舶电气与轮机管理。
第十二条 考试时间每科为90分钟,个别科目经考试机关同意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0分钟。
第十三条 考试以理论考试为主,必要时辅以实际操作考试。
第十四条 考试发证机关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对符合发证条件的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发证书。
第十五条 部分考试科目不及格的,可以在公布考试成绩后3个月内进行补考,考试科目均不及格的,不得参加补考。
第十六条 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认可的高等和中等院校航海、轮机管理专业的毕业生(以下简称“专业院校毕业生”),在渔业船舶上见习满12个月后,可以申请甲类初级适任证书。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本人确认的《渔业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审证)申请表》(附件三);
(二)由医院出具的12个月以内检查的《渔业船员体格检查表》;
第十七条 曾在非内河渔业船舶上担任过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并持有适任证书的,在内河渔业船舶上见习满3个月后,可以申请相应等级的适任证书。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由医院出具的12个月以内检查的《渔业船员体格检查表》;
第十八条 专业院校毕业生和非内河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考试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发适任证书。
第十九条 持证人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考试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审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由医院出具的12个月以内的《渔业船员体格检查表》;
第二十条 考试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考核和考试,对合格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适任证书。
第二十一条 满50周岁,且在其任职期间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可免于审证考试。
第二十四条 考试发证机关应当对责任事故受处分人在处分解除后提出的审证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准予审证。
第二十五条 未及时审证而造成适任证书失效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重新进行考试。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签发原种类、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六条 适任证书遗失需要补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七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情况属实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补发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与原适任证书剩余期限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内河”是指河流、湖泊、水库等内陆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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